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實施
在35年前的今天,1985年4月1日(農歷1985年2月12日)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實施。1985年4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實施。1978年,鄧小平同志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明確表示:在我國應建立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。改革開放的頭十年里,商標法、專利法、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先后頒布、實施,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逐步形成。圖為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專利法。資料照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頒布實施已經整整26年了,斗轉星移,滄海桑田,當年在國內幾乎無人知曉的“知識產權”已經成為受到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的“顯學”,知識產權法也躋身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列。今天,專利法起草小組的8名成員中,有3位同志已經過世。我作為一名老法律工作者,撫今追昔,深感昔日草創(chuàng)之艱辛,今朝成績之不易,特為此文,以緬懷先賢,激勵后進。雖然已經過了32年,但回憶起1979年3月19日這天,我依然記憶猶新。當時,我作為專利法起草小組的成員,參加專利法起草工作的第一次會議。我記得,參加會議的有國家科委副主任武衡,還有起草小組的朱晉卿、湯宗舜、胡明正、宋永林、夏淑華、趙元果和段瑞林。那年,我53歲。在會上,武衡同志傳達了3月12日下午,中央決定開始正式探索研究專利制度的指示精神,要求我們爭取在兩個月之內拿出專利法初稿。我們起草小組一缺材料,二無經驗,白手起家,過程非常困難。以我為例,雖然1948年我就從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(yè)并留校任職,但在我讀過的課程和法律書籍中卻極少有涉及商標、專利和版權的內容,甚至連知識產權的術語也沒聽說過。舊中國沒有正式頒布實施專利法。解放以后,我國在1950年頒布了發(fā)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,但發(fā)展很緩慢,至60年代才先后批準了4個專利。直到1973年,新華社的一篇外事稿中首次提到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(WIPO)”——“知識產權”這個漢語詞匯才首次出現(xiàn)。不過,那時候撥亂反正,大家都想把失去的時間補回來,沒有誰叫苦叫難,會后就按照分工立刻開始工作。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,我們按期拿出了初稿。可是,專利法初稿上報中央后遇到很大阻力,許多人強烈反對,意見分歧很大。某部委的一位領導給鄧小平同志寫信,對制訂專利法表示反對。主要的意見有兩點:一是,專利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制度,與社會主義制度相抵觸;二是,專利保護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,而我國當時的科技創(chuàng)造水平與西方國家差距很大,實施專利制度更多保護的會是外國人。按照小平同志指示,中央在中南海第四會議室召開了一個高層討論會,同時在西山還召開了人數(shù)更多的全國專利會議。西山的會上爭論激烈,很多人對此時搞專利法強烈反對,認為不是時候,是置國家利益于不顧,照抄外國。還有人激烈地指責這次會議,甚至將矛頭指向主持會議的領導人,以至會議主持人感到難以進行會議總結。當時,我被安排在大會結束時作一個系統(tǒng)發(fā)言。這個發(fā)言必須對會上提出的問題作出解答,但又要擺事實講道理,以理服人。我兩天兩夜沒睡覺,準備了一個發(fā)言,針對大家提出的問題談了自己的認識和看法,說明了當時人們還不怎么了解的專利法律問題。譬如,專利是有期限的,不是無期限的;授予專利后壟斷不使用,設有強制使用制度等。發(fā)言還是起到了一定作用,很多原來持反對意見的人意識到,建立知識產權制度,不是有百害而無一利,而是可以為我所用的。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、學習討論,各方思想逐步統(tǒng)一起來了。1982年9月24日,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指出,“從全局、發(fā)展的觀點看,中國應建立自己的專利制度”。1984年3月12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。那天,我一早就趕到位于六里橋的專利局,人們已經在放鞭炮慶祝了。這部專利法不僅符合當時中國的國情,而且與國際上共同遵循的規(guī)則相一致,因此被許多人贊譽為和國際接軌最早的法律,也受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鮑格胥和聯(lián)邦德國專利局長豪依賽爾等國際專利界重量級人士的高度評價。1985年4月1日,即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,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,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(chuàng)造了專利歷史的新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