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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隆時期的“議罪銀”

[ 歷史故事 ]

帝王的日子過得足夠舒坦。

俗話說,禮尚往來。通過收受貢品的方式收藏民間造辦處造辦各種玩意兒、內(nèi)務府采辦各種物資,小到過年過節(jié)給妃子孩子們壓歲,無處不所需甚巨。金山銀海中長大的皇帝本性慷慨,手筆很大,眼光又高,凡事精益求精,日常支出比康雍兩朝成倍增長。然而祖制規(guī)定,皇帝的個人開支不得加重百姓權(quán),以牟取暴利。但是由于缺乏理財高手,雖然擁有權(quán)錢交易的最大便利,內(nèi)務府的收入還是增加得很慢。晚年皇帝對財富的渴求越來越熾熱,也越來越感缺錢之苦。

“議罪銀”制度就是在這個背景下,由和珅策劃出來的。

“議罪銀”是由“罰俸”演化而來的。罰俸古已有之,扣除官員幾個月至幾年的“基本工資”,是懲罰輕微過錯的常用手段。但是清代實行低薪制,一品官員年俸也不過一百多兩。隨著乾隆中期施政愈苛,執(zhí)法趨嚴,皇帝覺得罰俸數(shù)額太少,幾百幾千兩不足以警戒其心,于是決定法外加罰,罰掉官員的養(yǎng)廉銀,所罰動輒上萬,改稱“議罪銀”?;实鄣某踔?,不過是想讓官員“肉痛”一下,并沒有想把它制度化為一項財源,“督撫等坐擁厚廉,以其尸位素餐,故議罰充公之項,令其自出己貲,稍贖罪戾”(《清高宗實錄》卷一三六七)。

和珅大權(quán)在握后,馬上發(fā)現(xiàn)了議罪銀的妙處。罰俸的決定權(quán)在吏部,款項由戶部承追,銀兩也交給國庫,過程公開透明。而議罪銀并非國家舊制,故可以繞開吏部、戶部,由軍機處負責。因為此項銀兩不是國家定制,可以不納入國家財政,而是歸入皇帝的小金庫,并且過程及數(shù)額都可以不公開。因此,在和珅的建議下,皇帝批準將議罪銀制度化,并且將罰銀的范圍大大擴展,從財政虧空之類的重大錯誤到在奏折中寫錯幾個字,都可以一罰了之。

此舉一出,那些“聰明”的大臣馬上就發(fā)現(xiàn)了妙處。不少大臣主動要求交納議罪銀,比如河南巡撫畢沅以未能迅速搜獲要犯,自請罰銀2萬兩;陜甘總督勒爾謹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,自行議罪繳銀4萬兩。以小過而甘重罰,既說明大臣們對自己要求嚴格,又為皇帝小金庫的充實不聲不響地立了功,可謂一舉兩得。因此,這種主動踴躍“捐輸”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數(shù)。比如河南巡撫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,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,因此“惶惶不可終日”,積極要求自請罰銀3萬兩。手筆之大連皇帝都覺得有點不好意思,遂降旨說,沒有那么嚴重,加恩寬免銀2萬兩,交1萬兩上來就可以了。

被動交納議罪銀的大臣當然就更多了。自從議罪銀制度化之后,大員們發(fā)現(xiàn),他們的錢包隨時有被和珅以各種借口打劫的危險。居官任上,難保不犯錯誤,犯了錯誤就有可能被罰銀。至于罰多少,那往往要由和珅掂量這個官員家產(chǎn)的多寡而定。比如巴延三因為轄內(nèi)百姓譚老貴自縊身亡,不得不“自行”交納議罪銀8萬兩;而特成額同樣因為轄內(nèi)老百姓余方得自縊,交2萬兩就可以過關;李天培則因為管理監(jiān)獄不善,導致“遣犯脫逃,重囚監(jiān)斃”而交納4萬兩;而明興因“歷城縣監(jiān)犯越獄”,交納3萬兩。

當然,也有更多的官員“感激”這個制度。比如前內(nèi)務府總管西寧,因為替皇帝做生意時“辦理不善,以致商人拖欠甚多”,皇帝一怒之下,要砍他的頭。還是和珅幫忙,從中說合,對皇帝曉以人頭賣不了錢的道理,議定西寧交8萬兩罰款了事。這8萬兩定得很準確,正好把西寧家刮得精光。西寧不得不出賣家中不動產(chǎn)來交納此項銀兩,事后還要因為保住了腦袋而給和珅寄信表示感謝:“更戴天高地厚深恩于生生世世矣,伏乞中堂代奏,寧不勝惶悚激切之至,謹呈。”

在和珅的操作下,議罪銀制度為晚年皇帝的錢包注入了大量現(xiàn)金。僅從現(xiàn)存的《密記檔》統(tǒng)計,在短短13年中,重大的議罪銀案件即有68件,平均每年5件。其中,督撫認議罪銀為37人次,即全國平均不到3個督撫中就有1個人認議罪罰銀。此外,布政使、鹽政、織造與關差等認議罪罰銀的有26人次。罰議罪銀少則萬兩,通常3萬兩上下,見于記載的最多一次高達38.4萬兩。下面是《密記檔》中的幾筆記載:

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內(nèi)應賠罰料銀并關稅短少銀共28772兩;三寶奏交自行議罪銀共11萬兩;巴延三奏交自行議罪銀8萬兩;征瑞奏交國棟名下入官銀5萬兩;西寧奏交自行議罪銀8萬兩;李質(zhì)穎奏交自行議罪銀14萬兩,又關稅短少銀3萬余兩,共銀17萬余兩;和珅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等議交銀5萬兩;文綬名下共奏交自行議罪銀8萬兩;征瑞奏交范清濟自行議交銀8萬兩……

按乾隆的說法,議罪銀制度是“以督撫等祿入豐腴,而所獲之咎,尚非法所難宥,是以酌量議罰,用示薄懲”(《清高宗實錄》卷一三六七)。這看起來似乎于國體無損,既沒有增加百姓的負擔,又寬綽了皇帝的手頭,還警戒了不法的官員,真是一舉多得。而事實上,這卻是一項后果極為嚴重的惡政。

貪腐政治一個不變的事實是,個人從貪腐中所得的,與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相比,往往微不足道。乾隆晚年從議罪銀制度中得到的幾百萬兩“零花錢”,給大清王朝造成的損失要以億萬計。

所謂“吃人的嘴軟,拿人的手短”,在享受花錢的快樂的同時,老皇帝對于那些踴躍交納議罪銀的官員不可能不高抬貴手。許多所謂“法所難宥”的大罪,只要交納的銀兩足夠多,就可以免罪。因此議罪銀實際上起不到懲戒作用,反而變相使貪污侵占合法化,為犯罪提供了“保護傘”“免死牌”,為貪官們壯了膽,讓他們貪污腐敗、為非作歹起來心里有了底。反正大不了找和珅通融通融,罰錢了事。正如內(nèi)閣學士尹壯圖所說:“是罰銀雖嚴,不惟無以動其愧懼之心,且潛生其玩易之念,請永停此例。”

就像對于非法經(jīng)營的商戶一罰了之,只能促使他們擴大非法經(jīng)營業(yè)務來彌補被罰的損失一樣,這一制度讓官員們貪腐起來更有動力。積累多年的家業(yè)被罰光后,官員們的第一選擇往往是更加瘋狂地搜刮。有的時候,因為議罪銀數(shù)量過多而無法交納,官員們的第一選擇也是通過貪污受賄來獲取議罪銀所需銀兩。閩浙總督陳輝祖的弟弟要交3萬兩議罪銀,向他求助。他于是非法侵吞1600兩銀子,交給弟弟。乾隆四十七年(1782),山東巡撫國泰向?qū)賳T們勒索了白銀8萬兩,而一年前國泰的父親文綬交納的議罪銀恰是8萬兩。

(摘自岳麓書社《陋規(guī):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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