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被判死緩
2003年5月9日(農(nóng)歷2003年4月9日),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被判死緩。2003年5月9日,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、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1994年至2000年7月,被告人李嘉廷在擔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、省委副書記、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、省長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單獨或伙同其子李勃(另案處理)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810萬余元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嘉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單獨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錢款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且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犯罪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。鑒于其有揭發(fā)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(xiàn),并提供線索,對相關案件的偵破起了重要作用,認罪悔罪,贓款已全部追繳,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(zhí)行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