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簽署“專利法條約”
2000年6月1日(農歷2000年4月29日),我國簽署“專利法條約”?!秾@l約》啟動于1983年,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,討論通過《專利法條約》的外交會議在日內瓦召開,包括我國在內的與會代表終于就PLT條款達成共識,共同簽署了PLT。在羅馬尼亞2005年1月28日交存批準書之后,《專利法條約》(PLT)于2005年4月28日──即10個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3個月之后──生效。迄今為止,PLT的締約方有:克羅地亞、丹麥、愛沙尼亞、吉爾吉斯斯坦、尼日利亞、摩爾多瓦共和國、羅馬尼亞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亞和烏克蘭。2000年6月1日在通過《專利法條約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議定聲明(下稱“議定聲明”)第4項內容如下:“4.為促進本條約細則第8條第(1)款(a)項的實施,外交會議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(WIPO)大會和各締約方,在本條約生效前即向發(fā)展中國家和最不發(fā)達國家以及轉型期國家提供進一步的技術援助,協助其履行本條約為其規(guī)定的義務?!巴饨粫h進一步敦促工業(yè)化市場經濟國家,根據請求并以共同商定的條款與條件,開展有利于發(fā)展中國家和最不發(fā)達國家以及轉型期國家的技術和財務合作?!巴饨粫h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在本條約生效后,在每一屆例會上監(jiān)督和評估這一合作的進展?!备鶕ㄟ^PLT的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第4項中的第3段內容,要求WIPO大會監(jiān)督和評估在提供技術和財務合作、幫助發(fā)展中國家和最不發(fā)達國家以及轉型期國家以電子形式提交文函方面所取得的進展。在此背景下,請上述議定聲明第4項中所指的工業(yè)化市場經濟國家,按該議定聲明中的規(guī)定向大會提供信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