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《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》
在27年前的今天,1993年10月5日(農歷1993年8月20日),發(fā)布《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》。1993年10月5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《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》中指出,反腐敗斗爭既是長期的、艱苦的任務,又具有現實的緊迫性;既要堅決地、持久地進行下去,又要重視抓階段性成果,一步一步地把斗爭引向深入。針對當前的情況,決定在近期內著重抓好以下三項工作,并取得明顯成效。一、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要帶頭廉潔自律。對黨政機關縣(處)級以上領導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:(1)不準經商辦企業(yè);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;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、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(yè)提供任何優(yōu)惠條件。(2)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任何職務(包括名譽職務);個別經批準兼職的,不得領取任何報酬;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(yè)事業(yè)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。(3)不準買賣股票。(4)不準在企業(yè)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,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贈送的信用卡,也不準把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。(5)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,也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的娛樂活動。二、查處一批大案要案。重點查辦黨政領導機關領導干部和司法部門、行政執(zhí)法部門、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。三、狠剎幾股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。要在全國范圍內集中力量基本剎住亂收費的不正之風,重點治理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擅自把職責范圍內的業(yè)務變成收費項目;擅自立項和擴大收費范圍、提高收費標準;將一部分職能轉移到下屬的經濟實體,提高收費標準;將一部分職能和行業(yè)壟斷強行“服務”,收取高額費用;只收費不服務,明目張膽地敲詐勒索等利用職權巧立名目亂收費的不正之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