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《明治憲法》頒布
在131年前的今天,1889年2月11日(農(nóng)歷1889年1月12日),日本《明治憲法》頒布。《明治憲法》又稱《大日本帝國憲法》。明治大皇于1889年2月11日公布,次年11月29日施行。共7章76條,主要內(nèi)容為:(1)日本帝國“由萬世一系之大皇統(tǒng)治之”,“天皇為國家元首,總攬統(tǒng)治權”。(2)帝國議會分貴族院和眾議院,貴族院由皇族、華族和敕選議員組成,眾議院由公選議員組成。(3)內(nèi)閣由天皇任命的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組成,其對天皇負責,而不對議會負責。(4)司法權以天皇名義由裁判所行使,裁制它非恢刑法之宣告或懲戒之處分不能免職。(5)國民在法律允許之范圍內(nèi),有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等自由,有服兵役和納稅的義務。該憲法的最大特點是:天皇擁有絕對權力,人權規(guī)定附有限制。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后,1947年5月3日日本實行戰(zhàn)后新憲法,《明治憲法》被廢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