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政府與美國簽訂《粵漢鐵路借款合同》
在122年前的今天,1898年4月14日(農(nóng)歷1898年3月24日),清政府與美國簽訂《粵漢鐵路借款合同》。1898年4月14日,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《粵漢鐵路借款合同》十五款。1900年7月13日又簽訂《粵漢鐵路借款贖約》26款。兩次合同的主要內容為:借款總額美金4000萬元,年息5厘,9折實付,償還期50年,以鐵路財產(chǎn)為擔保;工程由美華合興公司承包,路成后每年給股份凈利五分之一;借款本利未還清前,由美代為經(jīng)理。1905年8月29日,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,議定了贖回該路權利的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