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司指刑部、都察院和大理寺。
刑部受理天下案件,都察院糾察犯法官吏,大理寺駁令改正。
太祖曾說:“凡有大案,應當由我親自審訊,以防止捏造誣陷羅織罪名的弊害。”所以當時重要案件多由皇帝親自審訊,不委托法司辦理。
洪武十四年,太祖侖令刑部聽取訴訟雙方的證詞,議定處理辦法,然后上奏。
呈奏之后,抄錄圣旨數(shù)份,分送四輔官、諫院官和給事中,復核無異之后,再上奏施行。
遇到疑案,,則四輔官加封駁回。
遇了一年,撤銷四輔官之職,于是下令議案之事全部歸于三法司。
十六年,皇帝命令刑部尚書開濟等,議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審五覆奏之法。
十七年,建三法司官署于太平門外鐘山之北,取名叫貫城。
太祖下詔說:“貫穿七星如同串連珍珠,環(huán)繞成象名叫天牢。
天牢中部空虛則表明刑罰平正,官吏沒有徇私枉法,所以獄中沒有囚犯;貫內(nèi)空間有星甚或有幾顆,則表明刑罰繁苛,刑官不稱職;有星而明亮,就是有無辜的貴人身陷囹圄。
現(xiàn)在模仿天道設置法司,你等諸法司要各慎其職,按天道行事,讓天牢中空,希望不負朕造作之意?!庇钟栔I法司官:“布政和按察司所擬定的刑名,其中若有人命要案,一律上奏轉(zhuǎn)達刑部和都察院考察,然后大理寺詳細擬定處理辦法。
將此寫成詔令?!毙滩坑惺齻€清吏司,審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,而陵園護衛(wèi)、王府、公侯伯府、在京諸官曹和兩京州郡官員,也分屬各司。
按察司全名為提刑按察使司,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,有副使、愈事作輔助官,分別審理各府縣的事務。
在京城,判處笞刑以上的罪,都由刑部議定。
洪武初年判案,鞭笞五十下的由縣里判決,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決,杖罰一百下的由府里判決,判苦役以上將審訊結(jié)果呈送行省。
文書轉(zhuǎn)呈駁回的程序繁復而賄賂風行。
皇帝于是下令中書省和御史臺詳加審定案件,將各司每月上報改為每季上報案件,以每季上報的案例,按類分為每年上報。
凡是府州縣的一切輕重罪犯,都依法判決。
違律枉法的官吏,由御史和按察司糾察檢舉。
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,布政司及直隸的府州縣,笞杖之罪就地判決行刑;苦役、流放、遷徙、充軍和雜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,審查登錄后下面再執(zhí)行。
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,詳細復議認為合律的,待大理寺復核,認為公正,將其收進監(jiān)獄等候處決。
那些要立即處決的重罪犯,上報批準,即奏請派官員前往行刑。
案情不明或判決失當?shù)?,大理寺駁回改正,如果重審后上報駁回三次,而仍舊改擬不當,將主持審訊的官吏上奏彈劾問罪,叫做照駁。
如果疑案消除,判定罪名,囚犯翻供,則改調(diào)剄別的衙門審判。
如果兩次翻供不服,則將材料全部上奏,會同九卿審訊,叫做圓審。
到三四次審訊后還不服,然后請求皇帝下旨裁決。
垂統(tǒng)四年,對直隸省內(nèi)判決遣送的制度稍加變革,苦役流放就地判決遣送,判死罪則上奏。
成化五年,南大理評事張鈕說:“南京的法司多用嚴刑,強迫囚徒自誣服罪,那些被糾察的案例也不過祇是改正,宣布無罪,這與法律旨意很不相合?!被实垡虼讼略t大理寺參驗復審刑部制度。
弘治十七年,刑部主事朱鎏說:“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,寺官祇應當駁正錯案,不應當用刑?!贝罄砬錀钍仉S回答:“刑具是永樂年間設置的,不可廢棄。”皇帝認為他說得對。
會同諸官審訊之例,定于洪武三十年。
當初制度,有大案一定由皇帝親審。
十四年,又命令法司判罪,按照法律進行,然后上奏,由翰林院、給事中和春坊正字、司直郎會同復議,認為公允,再批覆奏議判決。
至此設置政平和訟理兩面旗施,審訊罪囚宣布罪行。
皇帝詔諭刑部說:“從現(xiàn)在起,判決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親自審問,其余罪犯都將其所犯之罪奏上,然后將犯人引到承天門外,叫行人官拿著訟理施,向罪囚傳達圣旨;對無罪應予釋放的,則舉著政平施,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釋放。”接下去又命令五軍都督府、六部、都察院、六科、通政司和詹事府,偶爾還有駙馬到場聽訟,把受冤枉的記下來,將實情上奏。
沒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論罪,各種雜犯準許贖罪。
永樂七年,命令大理寺官員領著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門外,行人拿著符節(jié)傳達圣旨,會同府、部、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員審核記錄案情,就像洪武時的制度一樣。
十七年,皇帝下令,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,一律帶到京城審核記錄案情。
仁宗時特別下令內(nèi)閣學士會審重罪犯,案情可疑的再審一次。
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,皇帝下令多方官員復審,說:“古代斷案,一定要咨詢?nèi)徘?,以便符合最公道,重視小民性命?/p>
你們前去共同復謇,不要讓人枉死?!庇珡堓o等返回上奏,申訴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,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調(diào)查核實,并引以為深戒。
天順三年,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,三法司會同公、侯、伯會審重罪犯,叫做朝審。
后來歷朝都奉行此制。
成化十七年,命令司禮太監(jiān)一名,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員,在大理寺復審罪案,叫做大審。
南京便命令內(nèi)守備實行。
從此定下制度,每五年便舉行-次大審。
起初,成祖制定熱審制度,英宗特令實行朝審,到現(xiàn)在又有大審,大審后定為可憐憫、可懷疑的便釋放,曾一度比熱審時翻倍。
內(nèi)閣參與審案一事,從憲宗時廢除,到隆慶元年,高拱又推行。
按舊例,朝審時由吏部尚書執(zhí)筆,是高拱當時正好兼任吏部尚書的緣故。
到萬歷二十六年朝審時,吏部尚書空缺,讓戶部尚書楊俊民主持。
三十二年又缺,讓戶部尚書趟世卿主持。
崇禎十五年,命令首輔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子,說是出于皇上特旨。
大審,從萬歷二十九年曠廢不再舉行,四十四年纔恢復實行。
熱審開始于永樂二年,祇判決遣發(fā)輕罪犯,命令罪人出獄聽候?qū)徖矶选?/p>
不久就擴大到判處苦役和流放以下的罪。
宣德二年五、六、七月,皇帝接連訓諭三法司抄錄在押囚徒的罪狀呈上,共判決遣發(fā)二千八百余人。
七年二月,皇帝親自審閱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狀,判決遣發(fā)一千余人。
交納錢財贖罪,堿等處理罪犯,春審從此開始。
六月,又因為天氣暑熱,皇帝下令除實犯死罪以外的犯人,一律及早發(fā)配,并且迅速傳旨訓諭京城和各地官署都照此辦理。
成化年問,熱審開始有了重罪可憐可疑、輕罪減等、戴枷示眾贖罪釋放等規(guī)定。
正德元年,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書楊守隨說:“每年熟審規(guī)定,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。
五年一次復審的規(guī)定,北京施行,而外地不施行。
現(xiàn)在宜推行到南京,凡復審罪囚都由三法司會審,那些在外復審的,都按此例辦理。”皇帝準奏。
嘉靖十年,皇帝下令,每年熱審和五年一次大審期問,雜犯死罪與相當于五年苦役的囚犯,都減等一年。
二十三年,刑科羅崇奎進言:“五、六月問,應予釋放的笞罪犯和應該堿等的苦役犯,也應當仿照成化時恩澤施于戴枷示眾者一樣,暫時予以蠲免,到六月即停止。
南京法司也照此辦理?!被实鄞饛驮S可。
隆慶五年,下令贓銀祇有十兩以上的罪犯,或監(jiān)禁日久而子嗣已絕,或死去的罪犯,熟審不再追究,釋放他的家屬。
萬歷三十九年,正值大暑減刑,而熱審判決可憫、可疑犯人的奏疏還沒有下達。
刑部侍郎沈應文因見囚徒長久滯留獄中,請求暫時豁免可憫可疑的案犯。
皇帝未予答復。
第二天,法司把犯了杖刑、苦役和充軍而未處理的囚犯五十三人,按籍貫全部發(fā)送到大興和宛平縣監(jiān)禁,聽候處置,然后纔寫疏上奏皇帝。
神宗也不責備他們。
按舊例,每年熱審在小滿后十余天,司禮監(jiān)就傳達圣旨到刑部,于是會同都察院、錦衣衛(wèi)題本奏請,通行于南京法司,一起審理擬定判案結(jié)果,全部上報。
京城從命令下達之日起,到六月終止。
南京從刑部文書到達之日起,也滿兩月結(jié)束。
四十四年,沒有舉行此事。
第二年又超過兩個月,詔令還未下達,正逢暑天大雨,獄中囚犯多染上疫疾。
諫官以熟審延期、朝審不施行和詔獄辦案無人三項上奏章請旨。
又請求釋放楚宗室英嫵、蘊锜等五十余人,以及錯誤入獄的知縣滿朝薦,同知王邦才、卞孔時等。
皇上都沒有批覆。
崇禎十五年四月大旱,皇帝下詔清理罪案。
中允黃道周說:“京城內(nèi)外官員齋戒獨宿,為百姓請命,而五日之內(nèi)卻拘系了兩個尚書,并且聽不見有直接上疏諫諍的聲音,還能讓老天爺回心轉(zhuǎn)意嗎?”兩個尚書指李日宣和陳新甲。
當時皇帝正對他們大動肝火,不能聽取黃道周的奏議。
歷朝都沒有寒冬審錄囚犯的制度,崇禎十年,因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提出寒審,皇帝便命令有關部門搜求舊例。
尚書鄭三俊因而援引幾椿事例上奏,說:“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,太祖告諭刑部尚書楊靖說,‘從今以后只有犯十惡不赦之罪和殺人者判處死刑,其余死囚犯都讓他們交納粟米運往北方邊境,以此贖罪’。
永樂四年十一月,法司上報本月所關押的囚犯,一共數(shù)百人,定死罪的僅僅十分之一。
咸祖告諭呂震:‘這幫人既沒犯死罪,而拘押日久不能判決,天寒地凍,肯定有冤死獄中的。
’于是所有雜犯死罪以下囚犯大約兩百人,全部準許贖罪減等之后發(fā)配。
九年十一月,刑科曹潤等進言:‘過去在天寒地凍時,審判釋放輕罪犯。
現(xiàn)在有的囚徒滯留獄中已經(jīng)一年以上,并且一月之間死在獄中的人已達九百三十多人,獄卒的狠毒令人不忍啟口。
,成祖召見法司嚴厲責備,因而下韶:‘苦役流放以下罪犯三天以內(nèi)判決遣發(fā),應當繼續(xù)拘押的重罪犯予以安恤,不要讓他們凍餓而死。
’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將疑案犯人名單呈上,皇帝親自審閱。
宣德四年十月,因值皇太子誕辰節(jié),將雜犯死罪以下刑徒堿等處理,寬宥笞刑杖刑及戴枷上鐮的罪犯。
以后,世宗、神宗有時因為災異現(xiàn)象而整治刑罰,有時因皇恩浩蕩而廣布德澤。
寒審雖然沒有近例,而先朝政治寬宏,都是值得取法的?!弊嗾鲁噬?,皇帝采納了他的意見。
而早在永樂十一年十月皇帝就派遣副都御史李慶帶上韶書,命令皇太子審錄南京囚犯檔案,讓雜犯死罪以下囚徒交錢財贖罪。
宣德四年冬天,因天寒地凍,下令南北刑官將囚犯檔案全部抄錄上報,不分輕罪重罪。
于是皇帝對夏原吉等人說:“堯、舜之世,小民不犯法,周成王、康王之時,刑罰不用,遭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緣故。
朕德行淺薄,希望諸位盡力匡正輔佐,希望無愧于古人?!边@是最明顯的寒審,鄭三俊也役功夫詳細弄清它。
在京城以外體恤慎用刑罰會同審案之例,成化時期纔成為定制。
起初,太祖憂慮刑案實情不能上達,分別派御史林愿、石恒等清理各道囚徒,向他們頒賜救命。
宣宗晚上閱讀《周官立政》:“嚴肅認真地對待你們的判案工作,讓我王國長治久安?!笨慌d嘆,認為這是立國的根本。
于是敕令三法司:“朕體會上帝珍惜生命之心,就是憐恤謹慎刑罰。
命令你們詳細復核天下大案要案,而犯人遠在千里之外,按次序給予判決,哪能沒有冤枉無辜?”于是派員審訊記錄。
正統(tǒng)六年四月,因為天地災異頻頻發(fā)生,皇帝下令派三法司官貝詳審天下疑案。
于是御史張驥、刑部郎林厚和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各地,又令刑部侍郎何文淵、大理卿王文、巡撫侍郎周忱和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案件,也賜給他們敕命。
事后評事馬豫說:“臣奉敕審案,個人看見各處抓獲的強盜,多是因仇人誣陷攀咬,屈打成招的,等不到詳情報上來,許多人已經(jīng)喪命或傷殘。
從今以后,不宜聽信胡亂揭發(fā),對于真有贓物作證的,待御史、按察司會審之后,方可判刑。
若還未審訊就打死打傷囚徒,官吏不得按慣例升賞。”這一年,赦死囚以下罪犯無數(shù)。
.九年,山東副使王裕說:“獄中囚犯應當會審,而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員有時超過一年纔會審一次,囚犯多已死在獄中。
以往常派御史會同按察司詳審,無罪釋放的囚徒甚多。
現(xiàn)在不如廢掉會審做法,而推行詳審之制,皇上賜詔派遣按察司官員一人,專審諸案?!毙滩繀s堅持舊制,不同意廢除會審。
皇帝下令會審的制度依舊,而恢復詳審制,選一名按察司官員輿巡按御史同審。
對判刑不當?shù)南录壒倮?,過失誤判者姑且不問罪,有關受賄徇私者依法論處。
成化元年,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現(xiàn)象又奏請恢復正統(tǒng)年間的做法。
刑部討論認為國內(nèi)各方正多事,沒有實行。
八年,皇帝派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分別會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員復審,向他們頒賜敕書鄭重遣行。
十二年,大學士商轄說:“自從八年派官詳審到現(xiàn)在,已經(jīng)五年時間了,請求重新按會審方法辦?!被实鄞饝怂恼埱蟆?/p>
到十七年,確定在北京每五年舉行一次大審。
大審之年皇帝派遣刑部和大理寺官員分行天下,會同巡按御史辦案。
于是恤刑者所到之處,釋放和判決遣送的人很多。
嘉靖四十三年制定獲取贓物不到一百兩銀子,沒有財產(chǎn)的罪人免于監(jiān)督追賠。
萬歷四年,下令雜犯死罪的準予堿服五年苦役,及兩次犯苦役刑律總共應服四年苦役的,各減刑一年,其它苦役流放罪均予減等。
這些都由恤刑官奏請確定,得以活命和保全的囚犯更多了。
當初,在正統(tǒng)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和員外郎陸瑜審查南、北直隸省的囚犯,犯罪的五品以下的文職人員,允許拘押審訊。
嘉靖年間制度,審錄官在一省的工作完成后,將前后所奏的案子總計起來,依皇帝批準或改駁數(shù)量的多寡,對官員進行通考。
改駁數(shù)量多的聽候彈劾。
所以恤刑官的權力很大,而責任也不輕。
這就是京城內(nèi)外法司審錄的大概情況。
凡是刑部審訊發(fā)配的罪囚,辦案官員不問罪名輕重,把所有審訊的罪人按南北籍貫分類,送到山東司,呈報部堂轉(zhuǎn)奏皇帝,叫做歲報。
每月把監(jiān)獄襄的現(xiàn)監(jiān)人數(shù)上奏,叫做月報。
罰做工、運炭等勞役的罪犯,每隔五天一批開具名單押送到工科,填寫精微冊,月終時分成六類一一上報。
所有法官審訊囚犯,都有成法可依,提人出來調(diào)查事實,必定要持精細批文。
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法,必須稟奏皇帝請旨,不得擅自抓捕問罪。
屬于八議的案子,封好材料上奏。
民間的訴訟,如果不是通政司轉(zhuǎn)達到刑部的,則刑部不得審理。
誣告者以其誣告的罪行判罪,越級上訴者笞責,擎登聞鼓冤情不實者杖責。
誣告原審判官,必須核實后纔能逮捕審訊。
至于罪囚判刑發(fā)配,有固定日期,刑具有指定種類,停刑期有固定月日,檢驗尸體和傷殘有定法,體恤審錄囚犯有定規(guī),罪囚家財應沒收充公的也有定物,只有復仇犯罪的沒有明文規(guī)定。
弘治元年,刑部尚書何喬新進言:“按照舊制,提訊犯人,犯人所在的主管官吏必須檢查精細批文,與信符上的記號相合,然后纔能發(fā)遣。
這是祖宗防微杜漸的深切用心。
近來京城內(nèi)外監(jiān)獄提審犯人,祇憑刑科簽發(fā)的駕帖,既不用信符,真假難辨。
壞人假造詔命,怎么拒絕?請求還是像過去那樣出示批文。”皇帝說:“這是祖宗舊例,不可廢除?!毕铝罨謴蛯嵭信f制。
然而錦衣旗軍校官到監(jiān)獄提審犯人,一般只持有駕帖。
嘉靖元年,錦衣衛(wèi)干戶白壽等持駕帖到刑科,給事中劉濟說應當將御批原本送刑科,纔能弄清楚是什么事。
兩人爭執(zhí)不下一起陳述,皇上命令查檢成化、弘治年間的事例報上去。
劉濟又說,從天順開始就有此例了。
皇帝聽取了白壽的說法,責成劉濟用書狀對答此享,不過也沒有問他的罪。
天啟時,魏忠賢用駕帖提審周順昌等人,終于激起了蘇州之變。
南北兩京畿判決罪犯,也必須驗明精細批文。
嘉靖二十一年,恤刑主事戴椴、昊元璧、呂頤等人因出行太急,忘記將信符與內(nèi)號相驗,到了監(jiān)獄,信符與原來的給地方官符號不合,被巡按御史所糾舉,交納贖罪金纔返任原職。
成化年問,六品以下的官員犯罪,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提審。
陜西巡撫項忠說:“祖宗的制度,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,刑官必須上奏皇帝,不得擅自抓捕審問。
現(xiàn)在巡按御史隨便提審六品官,和法律的精神大不相合。
應當將這種案子上奏朝廷,再命令御史、按察司提審纔是?!被实蹖⒆嘧h下發(fā)刑部討論,采納了項忠的意見。
凡是屬于八議的案子,將材料密封上奏請旨,祇有十惡不赦之罪除外。
屬官被上司無理欺侮虐待,也可以密封材料直接上奏。
軍官犯罪,都督府上奏請旨。
各衙門有牽涉軍官的案件及檢舉軍官不法行為的,都用密封材料上奏,不得擅自抓捕審問。
嘉靖時期,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傳檄府縣,凡是法司要追問提審人犯,不能立即發(fā)遣。
尚書鄭曉考察先例,民間訴訟案件如果不是通政司轉(zhuǎn)達的,不得審理。
而各有關部門有應審訊的罪人,必須送到刑部,互不侵擾。
鄭曉就說:“刑部追迫提取犯人,縣府不應推卻。
鄭存仁違反制度,應當問罪?!编嵈嫒室鄨猿肿韵露系姆?,說鄭曉在欺騙君上。
皇帝因而下令,在外地的聽命于有關部門,在京城的聽命于刑部。
然而自從鄭曉離職以后,民間的訴訟案件,五城的御史自己就受理了,不再遵從祖制。
洪武時期,有人告發(fā)他人謀反而經(jīng)調(diào)查不符合事實,刑部提議應當?shù)肿铩?/p>
皇帝以此事咨詢秦裕伯。
秦裕伯說:“元朝時這種罪只杖責一百下,這是為了廣開告發(fā)之路?!被实壅f:“奸邪之徒不抵罪,被誣陷的好人就多了。
從今以后,告人謀反而不合事實的,抵罪?!睂W正孫詢揭發(fā)稅使孫必貴為胡黨,又揭發(fā)元參政黎銘常自稱老豪杰,這是誹謗嘲弄朝廷。
皇帝認為告發(fā)他人隱私非儒者所為,擱置不問。
永樂年間制定法規(guī),誣告三四入者處以杖刑判徒役,誣告五六人者流放三千里,誣告十人以上凌遲處死,家屬移徙荒蠻地區(qū)。
洪武末年,小民多越級到京城上訴,等事實調(diào)查出來,又往往不符,于是嚴格越級上訴的禁令。
下令由老人處理一鄉(xiāng)的爭訟,會同里胥進行裁決,嚴重的問題纔稟告官府。
但是仍然不能制止,越級上訴的越來越多。
于是用嚴刑重法,發(fā)配他們戍邊。
宣德時規(guī)定,越級上訴案情屬實的,免于問罪;不屬實的,仍發(fā)配戍邊。
景泰年間,越級上訴不問屬實與否,一律發(fā)配長城外充軍,后來不再照此辦理。
登聞鼓,洪武元年設置于午門之外,由一個御史每天看守。
規(guī)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機密的、重要的案件,不得擊鼓,一擊鼓就引見上奏皇帝。
后來將登聞鼓移到長安右門外,六科和錦衣衛(wèi)輪流收擎鼓人訴狀去見皇帝。
待圣旨下達,校尉領取駕帖,送嗚冤者到有關部門審理,欺蒙阻礙者問罪。
龍江衛(wèi)有個小吏犯錯誤,罰他抄寫文書。
正值其母親去世,小吏請求回家守孝,吏部尚書詹徽不允許,小吏就擊鼓嗚冤。
太祖狠狠責備了詹徽,讓這個小吏回家守完喪。
永樂元年,有個縣令因受賄判戍邊,擊登聞鼓陳述情況。
皇帝將此下達法司處理,此人說:確實受了賄,因為年老糊涂,希望皇上哀憫。
皇帝為其主動認罪的誠心所感動,枉法原諒了他。
宣德時,在登聞鼓旁值班的給事林富說:“有二十七個重罪犯,因奸邪搶劫要被判刑,來擊鼓訴冤,褻瀆擾亂,不可原諒?!被实刍卮穑骸霸O置登聞鼓,正是為了下情上達,怎么能叫褻瀆擾亂?今后凡是阻礙鼓q島冤的,問罪?!狈彩怯懈姘l(fā)原審案官的,成化年間議定,須核實后,纔逮捕審問。
弘治時,南京御史王良臣彈劾指揮周愷等仗勢貪污受賄行為,周愷等人于是反告王良臣。
皇帝下詔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并予會審。
侍郎楊守隨說:“這樣做與舊規(guī)定不合。
請求從今以后,不管官吏還是軍民上奏訴案,牽連別的事情,指控原審官的,立案但暫不執(zhí)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問訊結(jié)案,憑空說謊者問罪,原審官枉法錯判者亦問罪?!被实蹖⒋俗嘧h下發(fā)到三法司。
法司回稟按他說的辦,皇帝采納。
洪武二十六年以前,刑部命令主事廳會同御史、五軍斷事司、大理寺和五城兵馬指揮使官,判決罪囚。
二十九年,又派錦衣衛(wèi)官員參與進去。
此后只由主事會同御史,將笞杖之罪在判決廳判決之后,附于案卷末,奉旨判決者于次日復命。
萬歷年問,刑部尚書孫丕揚說:“斷案不能迅速進行,是因為文書傳送的牽制而已。
審判完成之后,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長單,刑部要送審的編號登記,次日即送大理寺。
大理審查認可后,次日即交還刑部。
誰出差錯追問誰的責任,這樣可望辦事完滿。
至于檢查判決,命令御史三、六、九日按例會同進行,其余日子只會同大理寺官員,以便迅速遣送犯人。
苦役、流放以上罪犯,部、寺詳加審訊。
犯笞、杖小罪的,就聽任刑部官處理。”皇上下令照此實行。
所有已經(jīng)審訊記錄在案的囚犯,應判決者限三日以內(nèi)判決,應發(fā)遣者限十日以內(nèi)發(fā)遣,超過限期按天數(shù)計算笞責。
罪囚因滯留監(jiān)獄而死,責罰判苦役,這是舊例。
嘉靖六年,給事中周瑯說:“近來獄吏苛刻,犯人不管輕罪重罪,一概加以捆綁禁閉。
案子無論新舊,動輒拖延敷月一年。
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,判罪奏請還未完成,囚犯的骨骸都腐爛了。
何況偏遠閉塞的州縣,督察不到,奸邪兇悍的吏卒靠著監(jiān)獄漁利,或克扣囚犯口糧而使之困厄,或?qū)⑶舴敢频轿鄯x臭濁的地方使其受苦,各種痛楚交加,囚犯十個沒有一個活著出來。
臣看見律令記載,凡是拘捕囚犯。
老人病人必須單獨囚禁,輕罪重罪分開,枷扭墊席必須按時整頓,冷酒暖匣必須按時備好,無家的囚犯發(fā)給衣服,有病的給予治療,關押留牢有條規(guī),判決遣放有詔令。
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,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。
凡是被捕已有些時日的囚犯,無論結(jié)案、未結(jié)案,還是患病、死亡的,各登錄于文冊,申報給長吏,按照其結(jié)案的快慢,患病死亡的多少,計算功罪而決定升降?!被实壅J為周瑯謊得很對,并下令京城內(nèi)外凡有用刑罰峻刻而傷人性命的官吏,即貶斥為民,即使才能和操守可觀,也不得推薦使用。
凡是京城內(nèi)外一切審判官,只能對死罪和盜竊搶劫重犯上刑拷問,其余罪犯只用鞭撲常刑。
酷吏常用梃棍、夾棍、腦箍、烙鐵和一封書、鼠彈箏、攔馬棍、燕兒飛,或灌鼻、釘指頭,用直徑一寸粗的棒子、沒有去棱節(jié)的竹片打,或抽打背部、兩踝致傷以上者,一律上奏請旨,罪行嚴重的充軍。
停止行刑之月,從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。
停刑之日,是初一、初八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八、二十三、二十四、二十八、二十九日和三十日,每月總共十天。
檢驗尸體的傷情,由照磨司從刑部領取一張印尸圖,委托五城兵馬司依法檢驗,在府裹則由通判、推官檢驗,在州縣則由長官親自檢驗,不得委托下屬代行。
貧窮不能自給的獄中囚徒,洪武十五年規(guī)定,每人每天給米一升。
二十四年廢除此規(guī)定。
正統(tǒng)二年,因侍郎何文淵進言,皇帝下詔按舊章辦,并下令有收繳的贓物、破衣服可以分配給這種罪犯。
成化十二年,皇帝命令有關官員買藥物送到刑部,又廣設惠民藥局,治療囚犯。
至正德十四年,囚犯所需的煤炭、食油和藥料,都規(guī)定了額銀數(shù)量。
嘉靖六年,將有勞力的罪囚運炭,折合銀兩買米,每年輸米約五百石入刑部糧倉,就停止接收。
冬天發(fā)放棉衣棉褲各一件的事,由提牢主事驗明后分發(fā)。
犯罪要籍沒其家財?shù)?,洪武元年?guī)定,除反叛以外,其它罪犯只沒收田產(chǎn)和牲畜。
二十一年下詔,犯謀反、大逆、奸黨及偽造錢鈔罪的人,籍役資產(chǎn)、人口,而把農(nóng)具耕牛還給他們。
所有應該查抄沒收的罪有:奸黨、謀反大逆不道、奸黨首惡、造偽鈔、殺害別人一家達三人、為首采生人祭祀與拆割人體者。
明初《大誥》所定有十條,后來不曾使用。
復仇,只有祖輩和父輩被毆殺有律條,載:“祖父母、父母被人所殺,而子孫擅自殺死兇手,杖六十下。
其在現(xiàn)場復仇殺死的不問罪。
其它親屬人等被人殺死而擅自殺死兇手,杖一百下?!比糇锶税捶僧斉兴佬蹋驯痪胁?,而拘捕者擅自殺死了他,與此同罪。
就是所謂家屬人等,自然包括兄弟在肉,可以按此類推。
凡是判決囚犯,每年朝審完成后,法司將死罪案上奏請旨,刑科三次覆奏后,取得圣旨,即行刑。
京城以外的執(zhí)法機構(gòu)上奏死罪決案單,在冬至前進行,由會審決斷。
正統(tǒng)元年,下令重罪犯三次覆奏以后,仍請求給予駕帖,交付錦衣衛(wèi)的監(jiān)刑官,由其領校尉到法司,帶囚徒赴刑場處決。
又有規(guī)定,臨處決的罪囚如果喊冤,值守登聞鼓的給事中將狀子密封上奏,而在校尉手上批字,讓其乘車趕赴刑場,暫停行刑。
嘉靖元年,給事中劉濟等因罪囚廖鵬父子和王欽、陶杰等頗有宮內(nèi)人物幫忙,害怕皇上不能決斷,于是進言:“往年三次覆奏完成后,等到駕帖來已經(jīng)是中午,犯人擊登聞鼓仍要接受他的訴詞,待報到宮中快到未申之時了,等再請示按原判執(zhí)行,時間已過酉時,這很不符合在刑場處決,以示眾人拋棄的精神。
請求從今以后處決犯人,在未時之前完成。”皇帝應允。
七年,定下規(guī)則,重罪犯有冤情,家屬在其處決前一天擊登聞鼓,第二天午時前下達結(jié)論,過午時即行刑,不再回奏。
南京處決罪囚,則沒有刑科覆奏之例。
弘治十八年,南刑部上奏三個擬立即處決的案犯,大理寺已審查通過,皇上將其下達法司討論,法司上奏說:“在京的重罪犯,間或有立即處決的,審查通過后奏請,到刑科三覆奏之后,還有蒙恩典仍舊叫監(jiān)禁等候會審的。
南京沒有覆奏之例,請求等秋后審判完畢,分類上奏待皇上定奪。
若有罪大惡極,難依常例報批的,另寫奏章請旨處決,書寫成詔令。”皇帝下詔認可。
各省處決囚犯,永樂元年有定制,有百人以上的死囚,皇帝派御史監(jiān)督審判執(zhí)行。
弘治十三年,規(guī)定每年派遣監(jiān)督審判處決的官員,都在霜降后到達所在地,限期向皇帝復命。
凡遇到大慶典和災荒年都要大赦天下,然而赦罪分常赦、不赦和特赦三種。
犯十惡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。
律文規(guī)定:“赦免出獄以臨時定罪名,特赦免罪或降等減刑從輕處理的,不在此例。”十惡之中,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條例內(nèi),這是不赦者也得赦。
若傳旨施行赦免,不另定罪名的,則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辦理。
從仁宗開始訂立三十五條赦令,都是楊士奇代為起草的。
其條令完全廢除了永樂年間的弊政,歷代嗣君都遵從它。
凡是不便于民眾的先朝法規(guī),都援引先君的遣詔或登極詔革除。
凡是將被赦前的事情當罪行告發(fā)別人犯罪的,用所告之罪反判懲治他。
弘治元年,有名叫呂梁山的小民等四人,犯偷竊搶劫殺人罪被判死刑,遇大赦,都御史馬文升請求將他們免死戍邊,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斬決。
世宗雖然屢屢下令停刑,卻對于不能赦免的更加謹慎。
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,請求原宥在“議大禮”要案中犯事和進言的諸臣,皇帝愈加堅持不允許。
到嘉靖十六年,同知姜轄慘殺平民,都御史王廷相奏請發(fā)配到長城以北,皇帝卻專門下令按詔書赦免,反而責備王廷相等違詔。
四十一年,三殿落成,群臣請求頒發(fā)大赦令。
皇帝說:“赦免是小人的慶幸?!辈淮饝?/p>
穆宗即位皇恩浩蕩,苦役流放的人犯即使已到發(fā)配地,都允許釋放返回,那些地方是諸臣被貶謫的流放地。
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總述于下。
太祖開國之初,以元末官吏貪婪為戒,以重法嚴厲懲治貪贓官吏,將各司犯法者名單張貼在申明亭里,以示警戒。
又命令刑部,凡是官吏犯貪贓罪的,先寬宥復職,將其遇錯書寫在家門上,令其自我反省。
堅持不改的,依法論罪。
皇帝多次頒發(fā)犯諭、戒諭和榜諭,都以刑罰垂示,布告天下。
到十八年寫成《大誥》,作序道:“各職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務私事者,一定要窮究其原委并辦其罪。”所懲治的犯三《誥》所列凌遲、砍頭示眾、滅族之罪者,至少千百人,棄市以下罪犯數(shù)以萬計。
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切斷手指表示堅決不做官,蘇州人才姚潤和王謨被官府征召而不到任,全都誅殺而沒收其家產(chǎn),親屬為奴。
“天下士大夫不為君用”的罪名由此而設。
其《三編》稍為寬容些,然而其所記載的進士、監(jiān)生的罪名繁多,從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。
幸麗都沒有處死,大都戴著斬罪還職做事。
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貪污的起源,以六曹為罪魁,郭桓為死罪之首。
郭桓,是戶部侍郎。
皇帝懷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、趙全德等與郭桓同伙牟利,自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處死,臟銀七百萬兩,犯官供詞牽連直隸省諸官吏,拘捕處死者數(shù)萬人。
核查贓款窩藏之處遍天下,民間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產(chǎn)。
當時的人全都歸咎于御史余敏和丁廷舉。
有人以此進言,皇帝于是親手寫詔書列數(shù)郭桓等人的罪行,而判右審刑昊庸等人以極刑,以壓天下之怨,說:“朕下詔主管官員查處奸邪,不料又生奸邪擾害我百姓,今后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寬宥?!痹诖税钢笆迥?,空印之案發(fā)。
每年布政司和府州縣官吏要到盧部驗核錢糧、軍需諸事,因為路逮,預備蓋有官印的空白文書,遇到戶部駁回原擬錢物數(shù)即改寫在空印文書內(nèi),習以為常。
等到此事泄露,皇帝懷疑其中有人干壞事,大怒,諸長吏判處死刑,副職打一百棍發(fā)配戍邊。
寧海人鄭士利上書申訴冤情,又杖責一頓發(fā)配戍邊。
以上兩案所殺的人已經(jīng)超過法律規(guī)定。
而胡惟庸和藍玉兩案,受株連被處死者將近四萬。
然而有時也根據(jù)國家大體,有所寬赦。
沅陵知縣張杰犯罪罰輸作,自言其母賀氏,在元末亂世而守節(jié),目前年老無人贍養(yǎng)。
皇帝說這可以激勵風俗,特別赦免了他,給他俸祿,使其能對母親養(yǎng)老送終。
給事中彭與民犯法被拘捕,其父為他上表訴說哀情。
皇上立即釋放了他,而且還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。
有一個死囚犯,其妻妾來訴說丈夫的冤枉,法司請求將其妻妾黥面。
皇帝認為妻妾為丈夫申訴,是其職分,不治她們的罪。
都察院判處二十四人死刑,皇帝命令群臣審訊,發(fā)現(xiàn)有蒙冤的,減少了幾個死囚。
真州有十八個小民圖謀不軌,全部處死,而釋放了那些母子當連坐的人。
任用峻刻官吏開濟、詹徽、陳寧、陶凱之輩,后來大都因得罪處死。
皇帝也多次發(fā)布仁慈之言,不愿意純用刑罰。
曾經(jīng)到郊外祭壇巡行,皇太子跟著他,他指著路旁的荊棘說:“古代用這個作鞭撲的刑具,取其能去風,即使有寒也不傷人性侖。”尚書開濟提議將法網(wǎng)定得更密,皇帝告諭他:“竭澤而漁,禍害到魚秧魚子;焚林打獵,禍及小鹿幼烏。
法網(wǎng)太精巧太致密,小民如何能自我保全?”開濟慚愧地賠罪。
參政楊憲提議加重法律的處罰,皇帝說:“在苛重的法典下求生,好比到鐵鍋里尋魚,要想活命很難?!庇分胸╆悓幷f:“刑法嚴峻則人們不輕易觸犯,官吏明察則下面沒有隱情?!碧嬲f:“不是這樣。
古人制定刑法用來防治邪惡,保護良善,所以唐、虞之世,只是在犯法者衣冠上畫圖或讓其換穿特制的服裝,民眾就不去犯法了。
秦代有錐鑿頭頂、抽取肋骨的刑罰,滅夷三族的制度而監(jiān)獄多得成了集市,天下人怨聲載道,終于反叛。
沒聽說用商鞅、韓非之法,而可以達到堯舜之治的?!标悓帒M愧地退下去。
皇帝又曾對尚書劉惟謙說:“仁義,是滋養(yǎng)人民的粱肉;刑罰,是懲戒惡人的藥石。
舍棄仁義而光用刑罰,這是用藥石來養(yǎng)人,能算好辦法嗎?”大致太祖之意,當是加重法典以懲戒一時,而酌取適中以垂示后世,所以猛烈的整治和寬仁的恩詔相輔相存,不曾偏廢一方。
建文帝繼承法統(tǒng),重文治,特別用心于以仁義教化人民。
元年,刑部上報的罪囚,和太祖時代相比減去十分之三。
成祖興起平定動亂之師,將忠臣全都指控為奸黨,處理重的加以誅滅全族、掘墓,妻子兒女發(fā)遣到浣衣局或教坊司,親族被貶謫戍邊,戍邊者死一個由族內(nèi)補一個,到隆慶、萬歷年間還有勾補不絕的。
將違抗者都殺戮干凈之后,怕人私下議論,對于批評意見非常仇恨。
山陽人丁錳揭發(fā)其鄉(xiāng)人有誹謗言論,結(jié)果判罪數(shù)十人。
法司逢迎皇上的旨意,說丁鈕有才可用,皇帝立即封他為刑科給事中。
永樂十七年,再次重申誹謗禁令。
陳瑛、呂震、紀綱等人先后掌權,專以刻薄嚴酷而深受寵幸。
于是蕭議、周新、解縉等人多無罪而被處死。
不過皇帝心里也知道苛法的弊端,問或表示寬大。
有一個千戶將桐油灌進皮鞭中行刑,刑部判處他杖刑,皇帝下令同時罷他的官。
法司上奏某人行騙冒支了官糧,皇帝下令立即殺掉,刑部為此而再奏,皇帝說:“這是朕一時憤怒之舉,錯了,還是依法處理。
從今以后,罪案都五次覆奏纔作決定?!钡饺首跁r,仁宗天性十分仁犀,剛即位,就對金純、劉觀說:“諸位都是國家大臣,如果朕在掌握法律上有失偏頗,你們得重新上奏,朕是不會以從善為難的?!庇謱W士楊士奇、楊榮和金幼孜召至坐榻前,告諭他們:“近年法司濫用刑罰,朕哪會不知道。
其所擬的大逆不道罪,往往出于玩弄文字羅織罪名,先帝幾次嚴厲地告誡過,所以死囚必須四五次覆奏纔決定。
而法司一點不在意這些,甘心作酷吏毫不慚愧。
從今以后凡是審重罪犯,你們?nèi)吮仨毲叭ス餐h定,有冤情的即使是小冤,一定要報來朕處治?!焙槲踉甓?,皇帝對都御史劉觀和大理卿虞謙說:“以前,法司以誣陷人罪作為事功。
誰要有片言只語涉及國事,就判成誹謗罪,身家破滅,沒法再論理。
最近幾個月此風復萌。
治國之道,所急的事是征求言論,所憂的事是忌諱言論,怎么能禁止非議呢?”又對楊士奇等人說:“此事必須以詔書形式下達?!庇谑菞钍科娣A承圣旨,將仁宗的話寫入己丑日的詔書,說:“如果朕一時過于嫉惡,在法律之外使用籍沒以及凌遲之刑,法司應再三堅持上奏反對,三次上奏不應允,奏五次,五次上奏不應允,同三公及大臣一起堅持上奏反對,一定要得到應允纔罷休,作為永遠的定制。
文武官員亦不得暴酷用抽打背部等刑,以及擅用宮刑絕人后嗣。
自行間割者以不孝論處。
除謀反和大逆罪以外,其它罪犯只處罰當事人本身,不要都用連坐法。
被人告稱誹謗者不治罪。”仁宗在位不到一年,仁恩遍布,天下融洽。
童宗繼承皇位,仁惠政策更多。
宣德元年,大理寺駁正一猗姓人妻子王骨都殺夫的冤案,皇帝嚴厲斥責刑官,尚書金純等人為此謝罪,纔算了結(jié)。
義勇軍士合群兒等九人被人誣陷焉強盜,判處斬刑,家人擎登聞鼓申訴冤情。
經(jīng)復查確實不是強盜,宣宗下令釋放合群兒等九人,而嚴厲責備都御史劉觀。
其后每當上奏罪囚時,皇帝都神色慘然,御膳也不吃。
有時用手撤去案牘,對左右侍官說:“告訴刑官,稍緩和些用刑。”一天,皇帝駕臨文華殿與群臣談論古代的肉刑,侍臣說:“漢代廢除肉刑后,人們就輕于犯法了?!被实壅f:“這是由于教化的原因,和肉刑的有無有什么關系。
舜時的法律有流放、寬宥和納錢贖罪,而渾敦等四兇的罪不過判死刑和流放。
可見當時遭受肉刑的,一定是重罪犯,不濫施肉刑。
何況漢代接續(xù)于秦代的暴政之后,挾藏書籍有法律制裁,若一概使用肉刑,受傷害的人就會很多?!贝文曛兜塾枴肺迨迤?,其中一篇專寫慎用刑法。
武進伯朱冕說:“最近派舍人林寬等押送罪囚一百一十七人戍役邊防,到達目的地的只有五十人,其它的都死在路上。”皇帝發(fā)怒,命令法司徹底追究此事。
每年宣宗都要下達寬赦令,審閱罪案時多次決斷釋放,有一次釋放三千人。
他告諭刑官說:“我擔心他們死在監(jiān)獄里,所以寬赦了他們,這不是常規(guī)。”當時,官吏交納五十石或一百石米,就可以贖雜犯死罪,軍人百姓交米減少十分之二。
發(fā)配到各個邊防衛(wèi)所的交米十二石,發(fā)配遼東的交二十石。
這種贖罪定額和常例相比太輕,而惟獨對貪臟的官吏處罰嚴厲。
皇帝下令貪贓的文職官吏一律依法判罪。
因此刑罰雖輕,而貪污風氣亦不十分熾烈。
不過明代法制重在誅殺結(jié)黨之人。
都御史夏迪到常州催繳官糧,御史何楚英誣告他收受金錢。
諸官員明明知道夏迪冤枉,怕得罪何楚英而不敢陳述事實。
夏迪終于被發(fā)充驛站服役,憂憤而死。
即使皇帝如此寬仁,而大臣還是有冤死的,這是立法的弊病。
英宗以后,仁、宣時期的寬容政策衰微。
正統(tǒng)初年,三楊主持國政,尚能恪守祖法,禁此京城內(nèi)外官員羅織罪名判案。
刑部尚書魏源因為旱災將疑案奏上,請求皇帝命令各巡撫復審罪囚。
皇帝聽從了他的建議。
沒有巡撫的地方指派巡按。
清軍御史、行在都察院也稟奏疑案,全部復審。
御史陳祚說:“法司判案,多違反規(guī)定的律條,專事嚴法峻刻。
如戶部侍郎昊璽檢舉淫行主事吳軏,應判貢舉人才不當罪,部根據(jù)奏事有規(guī)避的律條,判處昊軏斬刑。
到昊軏自縊死后,監(jiān)獄官卒的罪行明明有遞減的條例,卻用做不應做的事的法律從重處罰,一律予以杖責。
摧求實際情況而制定法律,祖宗防范十分周密,而法司竟然如此舍輕就重,這不是廣布圣朝仁厚的辦法。
今后有濫用重罪律條的,請求以變亂成法論處?!被实壅J為他說得對,并為此申明警戒。
到六年,王振開始擾亂朝政,幾次侮辱朝廷大臣,刑律大亂。
侍講劉球?qū)⑶闆r寫成十條上奏,奏書中說:“上天降下災禍,多因感于刑罰不恰當。
宜完全聽憑法司處理有關事情,發(fā)現(xiàn)有徇私處理不當?shù)脑俦嫠淖铩?/p>
即使下面有所觸忤,如漢代犯驚擾皇帝出行和盜環(huán)兩案,也應當聽從張釋之的書面奏語而處理?!被实鄄荒懿捎眠@個意見。
而劉球因這一奏疏觸怒王振,被害死在監(jiān)獄里。
但是當時各種酷虐的事件,大抵都是王振干的,而皇帝內(nèi)心很寬松公平。
十一年,大理卿俞士悅上報斗毆殺人之類罪囚一百多人,請求皇帝寬宥,詔令一律減死罪發(fā)配戍邊。
景泰年間,陽谷主簿馬彥斌犯罪應處斬刑,他的兒子馬震請求代父而死。
皇帝因而對馬彥斌進行特別赦免,將馬震充軍到邊防衛(wèi)所。
大理少卿薛管說:“法司擬定欲發(fā)遣囚徒的罪案上奏時,多加上自己的意見,變動了法律的含義。”皇帝下詔,法官判案,一律依律令執(zhí)行,不許妄加己說。
六年,因出現(xiàn)災異而復審京城內(nèi)外的罪案,得以保全或活命的囚徒甚多。
天順年間,奉旨辦理的案件激增,三法司和錦衣衛(wèi)的監(jiān)獄里有許多拘押未判的囚徒,獄吏往往以泄露案情撈取好處。
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的意見,枉殺王文、于謙等人。
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又以假撰制書的罪名,使徐有貞被判了斬刑。
從這以后,錦衣校尉到處出現(xiàn),全國驚恐不安。
然而在霜降以后復審罪囚的辦法,實際上從天順時開始。
到成化初年,刑部尚書陸瑜等請求按天順時的方法辦,皇帝下令實行。
罪案報上來,皇帝把那些可矜憫和可質(zhì)疑的囚犯檢出杖責,免其死罪發(fā)配戍邊。
后來代代奉行,人們得以沾沐法外之恩。
憲宗初即位,命令三法司:“朝廷內(nèi)外文武百官除貪贓罪以外,有記錄在官府的罪名,一律洗除?!逼浜竺磕甓家源藶槌@?。
十年,正要處決犯人的時候,冬至節(jié)快到了,特下命令過節(jié)后再處決。
不久給事中又說,冬至以后行剁不合適,于是下韶等到來年冬月再行刑。
山西巡撫何喬新檢舉拖延判決的愈事尚敬和劉源,于是說:“凡是二司不予了斷的案件,拖延達半年以上的,都應當奏請拘押有關官吏問罪?!被实壅f:“審理罪案是大事,《周書》記載:‘要犯,對其判罪要反復考慮五六天到十天’,只是就案子詳情不明者而言的。
一旦查明實情,就應馬上判決。
無罪而拘禁,往往死在監(jiān)獄中,這是刑官殺了他們。
所以法律上專門寫有延誤拘禁罪囚的條文。
命將何喬新的奏章,在天下公布實行。”又定下制度,官吏若是將臟物證據(jù)沒有核實的盜賊和人命死傷沒有經(jīng)過查驗的人定罪,擅自施加重刑導致囚徒死在獄中的,經(jīng)審查清楚有無故失,不分軍民在職官員,一律按酷刑事例論處,削職為民。
侍郎楊宣的妻子兇悍而好妒忌,殺死了十幾個婢女,刑部打算比照命婦合坐的律文論處,皇帝特別下令杖責五十下。
當時皇帝多輔政之臣,而尤其慎用刑罰,判斷失當?shù)膬H僅一二個案件。
皇帝曾要處死一個囚犯,不準大臣核奏。
御史方佑還是為那個囚犯進言請求,觸怒皇帝,杖責了方佑并貶了他的官。
吉安知府許聰有罪,宦官黃高唆使法司判其斬刑。
給事中自昂以未經(jīng)復核為由向皇上請求不可斬,皇上不聽,終究趁黑夜斬了許聰。
孝宗初即位,就赦免應處決的死囚犯四十八人。
元年,知州劉概因犯妖言惑眾罪判處斬刑,由于王恕的諫諍,得以長期拘禁。
末年,刑部尚書閔珪審判大案時,有忤圣旨,此案許久不能判決。
一次皇帝與劉大夏談話提起它,劉大夏回答說:“人臣用執(zhí)法來效忠皇上,閔珪的行為不足為怪?!被实蹎柕溃骸澳阏f說自古以來,君臣之間有這等事嗎?”劉大夏回答:“臣小時候讀《孟子》,讀到有這樣的話:舜的父親瞽瞍殺人,皋陶逮捕了他。
閔珪堅持那樣做,不可深加責怪?!被实埸c點頭。
第二天發(fā)下條文,于是按閔珪所擬之罪辦。
孝宗先后任命的司寇何喬新、彭韶、白昂和閔珪都是執(zhí)掌刑法平正的官,全國一致稱頌他們的仁德。
正德五年,會審重罪犯,有兩人得以減免死罪。
當時濫判的冤犯塞滿監(jiān)獄,李東陽等藉風霾天象向皇帝進言,皇帝特許寬恤罪因。
而執(zhí)法官害怕觸怒劉瑾,上奏的只有這二人。
后又在市曹執(zhí)行流寇趟錘等人的肢解之刑,當眾剝?nèi)チ鶄€為首者的人皮。
法司上陳祖訓對此有禁條,皇帝不聽。
不久用這些人皮制成鞍鑒,皇帝每每用以騎乘。
對直言之臣處以廷杖,也是武宗朝最為厲害。
世宗即位七個月后,因日精門發(fā)生火災,于是疏理冤案,下令再審被判處死緩的三十八個人,而寥鵬、王轍、齊佐等也在其中。
給事中李復禮等進言:“廖鵬等人是江彬、錢寧集團的成員,按王法必須誅殺?!庇谑怯窒铝钊耘f監(jiān)禁他們,后來這些人相繼伏法。
自從杖責爭大禮的人以后,于是極大地挫損了朝廷諸臣。
六年,命令張璁、桂萼、方獻夫代管三法司,改判李福達的案子,打算將馬錄以奸黨論罪。
楊一清極力為馬錄辯護,于是判馬錄戍邊,而連坐一共被判罪的達四十多人。
張璁等將這些看作自己的功勞,因此請求皇帝編《欽明大獄錄》頒布昭示天下。
這椿案子所判的人,大抵都是張璁等三人平常嫌惡的人。
皇帝拿祖宗之法,供給得勢大臣排斥陷害無辜,而毫不覺察。
八年,京城平民張福殺害母親,卻指控是張柱殺的,刑部郎中魏應召復審弄清了寅情。
而皇帝因為張柱是武宗皇后的家仆,有意要枉法殺他,命令侍郎許贊完全推翻判案詞,將都御史熊浹和魏應召打入大牢。
自此以后,猜忌愈來愈厲害,冤判濫判的人很多,雖然問或下寬恤之令,而主旨苛刻。
世宗曾經(jīng)告諭輔臣:“近來連年因災異減免刑罰,現(xiàn)在又值刑科三次覆奏請旨。
朕考慮到死刑是大事,想把偷盜陵墓、宮殿等物和打罵父母大傷倫理的罪犯處決掉,剩下的叫法司再行審理,與你們一起判定,要慎重又慎重?!碑敃r人們都認為合于大體。
過了幾年,大理寺奉詔上報經(jīng)商議應減死罪的囚徒。
皇帝說所有這些囚犯都不可赦罪,大理寺是假藉皇恩舊例而放縱奸邪,破壞法律,故將寺丞以下的官員罷官的罷官,降職的降職各有差等。
自從九年舉行秋謝醮免于處決犯人以后,或者因吉祥的征兆,或者因郊祀遍祭天神,每年都舉行停刑的法典。
但是多次向執(zhí)法官發(fā)怒,責怪他們,認為他們不按時上奏罪囚請旨,以致迫近冬至,這是拋棄大義而責恩典。
于是削去刑部尚書昊山的職務,降級調(diào)用刑科給事中劉二畏等。
世宗中期更加放縱于誅殺,連宰輔夏言也不能幸免。
到三十七年,纔頒布手諭,說:“地方長官不盡得人心,縱情逞威風。
湖廣年幼小民吳一魁家兩條人命枉死于刑罰,母親又被逮捕,情況急迫無處控訴,從萬里之外來京鳴冤。
以此推之,蒙冤受屈的人不知有多少。
你們這些人應趕緊體察朕的心思,加意憐恤他們。
此令仍通告天下,讓人們都知道?!边@個詔令,有了惻隱哀痛之心。
末年,主事海瑞上書觸怒世宗,刑部判他死罪。
世宗保留此奏章不下達,海瑞得以長期監(jiān)禁。
穆宗即位后,徐階根據(jù)世宗生前的意愿寫成遺詔,讓所有被斥逐的大臣都返回京城,撫恤死亡者,釋放被拘押者。
讀到此遺韶的人沒有不嘆息的。
萬歷初年的冬月,皇帝再三下詔停刑。
五年九月,司禮太監(jiān)孫得勝又傳旨:“奉太后之命,大婚期快到了,命令內(nèi)閣大臣在第三次覆奏罪犯的奏章上,擬寫免刑的圣旨。”張居正說:“按祖宗的舊法,凡審查明確的死囚犯,依法處死。
嘉靖末年,世宗皇帝因為齋戒祭天神,纔有暫免處決罪囚的命令。
至于有時根據(jù)御筆所勾的罪犯,酌情提取一部分犯人處決,這只是近年來姑息罪犯的弊病,不合舊制。
臣等詳細查閱了各個囚犯的罪狀,都是些滅絕天理、傷敗人倫的行為,圣母只看見犯罪者被判處死刑而可憐,而不知道被他們所戕害的人都含冤積憤于黃泉,如果不徹底洗雪他們的哀痛,那么怨恨之氣就會上街云霄,破壞天界的祥和,這樣造成的傷害就會更多。
假使現(xiàn)在不行刑,年復一年,犯人充滿了監(jiān)獄,既浪費關押的費用,又違背了國家大典,與政治的主旨也大不相合?!苯o事中嚴用和等亦贊同張居正的意見。
皇帝下詔允許張居正的請求。
十二年,御史屠叔明請求釋放建文帝時期忠臣的不同姓親屬。
皇帝下令除齊泰、黃子澄以釙,方孝孺等受連累的查驗后都予豁免。
皇帝性格仁柔,而惟獨厭惡進言的人。
從十二年至三十四年,朝廷內(nèi)外官員被處以杖刑、發(fā)配戍邊或削職為民的達一百四十人。
后來皇帝不再上朝理事,罕用刑殺,死囚屢屢停留于監(jiān)獄或免于處決。
天啟年問,酷刑很多,另有記述,這里不詳論。
莊烈帝即位,誅殺了魏忠賢。
崇禎二年,欽定叛逆罪一共六等,天下稱快。
然而這時承接神宗綱紀廢弛、熹宗辦事昏亂之后,厲行綜合治理,用刑相當峻急,大臣也有許多被打入大牢的。
六年冬處決死囚,皇帝穿著白色喪服駕臨建極殿,召集合臣最后再商榷一下,而溫體仁不為任何人平反。
陜西華亭知縣徐兆麒到任七天,城就被攻陷,因而犯下死罪。
皇帝內(nèi)心憐憫他,溫體仁卻不予挽救。
十一年,南通政徐石麒上書救鄭三俊,于是說:“自從皇上即位統(tǒng)治天下以來,遭受紅筆判狀判刑的臣子已達數(shù)干人,監(jiān)獄都塞滿了。
即使判得合情合法,尚屬可憐,何況在威嚴之下瑟瑟發(fā)抖而招供的人呢。
有的順i隨其定案而不加挽回,有的揣摩皇上意旨而沒有補救,株連牽引的人,九死一生,這哪里是圣人體恤用刑的精神呢?!被实鄄荒懿杉{他的意見。
當年冬天,因為彗星出現(xiàn)而停刑。
有事關邊疆失利、盜竊官府錢糧、剿滅敵寇失利的案件,命令刑部在五天內(nèi)審判結(jié)案。
十二年,御史魏景琦在西市處決死囚犯,正要將御史高欽舜、工部郎中胡理等十五人處斬,忽見宦官本清奉持皇帝詔命飛馳而來,免去了他們的死罪,于是釋放了十一人。
第二天,魏景琦回奏行刑情況,被皇帝責怪,打入錦衣衛(wèi)監(jiān)獄。
大概皇帝因為罪囚中有人喊冤,命令暫停行刑,重新審理請旨,而魏景琦倉猝之間沒辨清楚,所以得罪。
十四年,大學士范復粹上疏請求清理監(jiān)獄,說:“獄中文武囚臣達到一百四十多個,令人十分痛心。”皇上不予回復。
當時國事越來越緊急,只是利用嚴刑峻法來約束群臣,群臣自己補救過失都來不及,而終究不能挽救朝廷的衰亂而滅亡。